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相关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申请人提出四项诉求: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三是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四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这些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佐证。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对于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对于未休年休假诉求,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最终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由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有充分的依据。用人单位则要依法依规管理员工,在做出诸如停工待岗等决定时,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结尾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因停工待岗问题维权,最终获得了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杨权法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复旦大学,拥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承办过众多劳动纠纷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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