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供货方,于2024年与被告一签订了玉米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需将玉米送至被告二厂区,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并且先开具发票,被告再按发票金额付款。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273.4吨玉米的供货,并足额开具了发票。然而,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444754.8元货款却长期拖欠,拒不支付。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毕晓娜律师代理维权。由于管辖问题,本案从甘肃法院移送至四川德阳罗江区法院审理。
律师的核心论证
庭审中,被告二抗辩其仅为货物接收方,并非合同相对方,无付款义务;被告一则拒不到庭应诉,试图逃避付款责任。
毕晓娜律师依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了以下分点论证:
1.锁定合同相对方:通过全面梳理原料购销合同,明确合同是由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确定被告一是付款的责任主体。
2.确定实际供货量:凭借发货单、地磅结算数据等证据,清晰证明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供货273.4吨玉米,为计算欠付货款金额提供了准确依据。
3.明确货款金额:结合银行交易明细、发票凭证等,确定被告一欠付货款444754.8元的事实。
4.主张逾期利息:按照LPR上浮50%的标准合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维护了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5.厘清法律关系:指出被告二仅为货物接收方,不承担付款责任,排除了无关争议。
最终法律结论为:被告一构成违约,应向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仲裁/判决结果
四川德阳罗江区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444754.8元,并按年利率5.175%支付自202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驳回了被告二无付款义务以外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许多企业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跨区域交易出现欠款问题难以解决,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不够重视,导致后期维权困难。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买卖合同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供货事实、欠付货款金额等核心事实,就可以依法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并且要明确合同相对方和责任主体。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对劳动者来说,虽然本案是企业间的纠纷,但也启示大家在参与商业活动时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毕晓娜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十分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梳理了供货、结算、发票等全链条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适用法律,明确主张货款与合法逾期利息;在庭审策略上,清晰厘清责任主体,排除无关争议,助力委托人全额实现债权,高效挽回经济损失。
44万余元货款不是小数目,它关乎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毕晓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成功追回欠款及逾期利息,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为企业在跨区域商业交易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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