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委托人是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XX年和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被安排到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项目总监,薪资由乙公司发放。工作时,委托人给乙公司垫付了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相关票据交给公司财务且经负责人审批通过了,但乙公司一直没给钱,甲公司也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这可把委托人愁坏了,自己垫付的钱要不回来,感觉损失很大,心里特别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章世铿律师在委托人仲裁不被受理后接受了委托。他先是仔细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在庭审过程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为了应对案件争议焦点,他做了充分的质证与辩论准备。
突出关键策略点
庭审中,乙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意见,说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还认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部分费用未完成审批且已撤回报销申请,还说公司账户被共管无支付自主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且甲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担责。章律师针对这些抗辩逐一反驳。对于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他指出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而乙公司没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所以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章律师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章世铿律师从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他深耕于民商事纠纷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经济案件占比约50%,其中在经济纠纷领域承办案件达50件,主要集中在债务追收,占比约30%。
写采纳情况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以193715.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10元,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委托人。若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一开始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章律师对证据的扎实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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