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惠X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正在激烈进行。上诉人曾XX要求解除与张XX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返还38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唐雪榕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张XX、陈XX及原审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参与这场诉讼。
原来,XX公司2022年12月成立,张XX持股52%,曾XX持股48%。2023年8月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增资扩股。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曾XX分四次向陈XX账户转账及现金交付380万元作为投资款。2024年4月双方结算确认曾XX出资380万元。后来双方经营产生矛盾,曾XX一审诉求被驳回后提起上诉。
唐雪榕律师有着医学本科与法律硕士的复合背景,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公司经营与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她深入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点。她指出案涉380万元是曾XX对谷隐公司的投资款,曾XX起诉主体不适格;《股东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曾XX主张解除协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曾XX诉求返还投资款实质为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陈XX系代公司接收投资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唐雪榕律师重点梳理《股东合作协议》《2022年-2024年收入、支出总表》、投资款支付凭证、收据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投资款已用于公司经营、协议已全面履行。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另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也因唐雪榕律师的专业能力维护了自身权益。2021年1月,被告郑XX注册成立的广州某电子产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称与原告公司原名称高度近似,经营范围也有重合。郑XX还利用对客户资源的了解,散布误导性信息,抢夺原告公司客户,甚至擅自使用原告公司已挂失作废的公章阻碍货款支付等。
唐雪榕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核心事实。她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反驳被告的抗辩。她指出原告公司经营十余年,核心字号有市场影响力;被告公司名称近似,且实施误导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要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近似字号,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郑XX承担连带责任。
唐雪榕律师凭借复合专业背景,在医疗纠纷、公司经营与合同事务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无论是精准定性侵权本质、构建证据链条,还是应对庭审博弈,她都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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