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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刑事辩护中的证据深挖与策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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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5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011352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7335828916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从事诉讼类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合规化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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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三年,张越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二审改判2件,罪轻处罚3件,相对不起诉1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存在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情节,且部分款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张越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深耕与不懈努力。张越自2019年开始执业,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已经累计服务近4000人次。

接案之初,张越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初步判断这起诈骗罪案存在可辩护的空间。他发现当事人有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初步判断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证据收集阶段,难点重重。要证明部分款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并非易事,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往来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张越多次前往银行调取当事人的资金流水,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获取相关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同时,他还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筛选,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为后续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控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自首情节。而张越则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当事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并且,部分款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将所有款项都认定为诈骗所得。

在关键环节上,张越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成功扭转了局面。他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自首情节的认定依据和部分款项属于借贷关系的事实,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法院采纳了张越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了罪轻处罚的判决。

张越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重点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自首情节认定等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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