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年近七旬的无业老人朱某遭遇了一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20XX年X月X日,朱某之子陆某某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为朱某投保平xxx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从20XX年X月X日至2024年3月8日。20XX年XX月XX日,朱某被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并开始住院治疗。20XX年X月XX日,朱某入住中x医学科X院肿瘤医院接受恶性肿瘤免疫治疗,住院一天产生住院医疗费30811.28元。出院后,朱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以保险合同已到期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多次沟通无果后,朱某委托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29200111268398,服务地区为内蒙古-阿拉善盟,联系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鼎晟公寓9层。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涉案标的额超3亿元。同时,她还是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阿拉善盟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拥有国家高级企业合规管理师等专业证书。
面对这起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医疗费用发生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后,保险公司能否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投保,原告未申请续保,合同已终止,不存在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被被告的抗辩所误导,而是将注意力集中在保险合同条款上。她多次仔细研读《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发现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规定的延续期条款是本案关键。她迅速组织证据,向法庭清晰呈现两个核心事实:一是原告的疾病确诊于20XX年1X月1X日,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二是原告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处于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的延续治疗期间,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在庭审中,彭律师围绕合同条款展开有力论证,指出被告的拒赔理由与合同约定相悖,是对保险条款的错误解读。她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解释条款时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面对彭律师精准的条款引用和严谨的逻辑论证,被告的抗辩显得十分无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前,后续治疗费用发生在主险合同期满后的30日内,符合保险合同第1.2.2条约定的延续期理赔条件。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某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朱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她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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