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亚军自2016年开始在苏州、张家港执业,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江苏区域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公司诉讼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丁XX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2019年2月12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丁XX家属找到施亚军律师,委托其为丁XX辩护。施亚军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丁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在调查过程中,施亚军律师发现,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被害人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之后未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且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XXX元。同时,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有关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施亚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丁XX虽构成犯罪,但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施亚军律师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施亚军律师指出,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施亚军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和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法律意见书指出,丁XX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最终,2019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丁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对于施亚军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被告人角度看,丁XX因自身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但由于其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情节,在施亚军律师的有效辩护下获得了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从被害人角度看,法院判决责令丁XX退赔赃款,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这起案件为类似的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认定犯罪数额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同时,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犯罪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注重对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法律条款的严格适用。对于合同诈骗,不仅要审查诈骗的金额,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等因素。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罪,要严格审查印章的伪造事实和使用情况。此类案件的普遍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公正审判,能够起到警示作用,预防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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