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权处理的众多案件中,规划行政管理一案颇具代表性。郭某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市资源局为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之后郭某因建设住宅申请报建,却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某认为市资源局据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梁国权接受郭某委托,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郭某据理力争。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要求市资源局对郭某无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市资源局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国权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维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中,也能看到梁国权的身影。原告陈某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起诉被告吴某、黎某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吴某确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被告黎某则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其与吴某离婚之后,自己未签名也未收取借款。梁国权作为被告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仔细分析案件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的金额,实际交付数额以转账记录为准,同时认定黎某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向陈某给付相应款项及利息,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梁国权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还有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XX市经纪有限公司起诉黄某某、郭某某支付中介费,认为二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跳单”。黄某某、郭某某则主张该公司服务不尽责,案涉交易并非其促成。梁国权作为黄某某、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收集证据,证明二人是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完成房屋交易,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一审法院驳回了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经纪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梁国权通过扎实的工作,帮助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梁国权不仅办案能力出色,还拥有丰富的社会职务。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山市黄圃镇村居顾问总联络员等,连续多年担任中山市法援处入库律师、黄圃镇村居法律顾问、中小学法律顾问和社矫中心法制讲座成员等。此外,他还是公众号《南粤律语》的所有人,发表了几十篇公众号文章,部分文章被主流媒体引用和转发。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梁国权始终秉持用心负责服务客户、踏实钻研敬业奉献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热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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