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的灯光下,一摞文件静静躺在桌上,其中一份关于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材料,纸张微微泛黄。陈颖律师,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拿起这份材料,开始仔细研读。自2014年正式执业以来,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办过众多相关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该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让实际施工人吴XX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却以付款超约定价款为由起诉。陈颖律师凭借自己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熟悉,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指出吴XX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但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深入分析该企业拆分合同的本质,强调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完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陈颖律师又投入到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仔细查阅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庭审中,她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提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而且,经她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然后,她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她提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接受当事人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她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她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颖律师作为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不仅具备律师代理案件的实务视角,也能够从争议解决和裁判思维的角度分析案件风险、把握争议焦点、设计处理路径。同时,作为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她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法治建设相关工作,持续关注法律服务、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质效提升。多年来,她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尽责、审慎”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深厚的一线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获得了委托人及相关办案单位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灯光渐渐暗去,陈颖律师整理好桌上的文件,那些成功的案件材料仿佛在诉说着她的专业与尽责。她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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