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明细中的差异
2015年11月,被告熊某、张某与原告XX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28万元,期限36个月,后多次展期至2023年11月10日,期内年利率9.72%,逾期加收50%罚息。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发放贷款。截至2025年7月21日,两被告累计偿还本金23万元、利息148060.24元,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50元及罚息11337.3元。项婷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时,仔细核对还款明细,发现起诉后被告又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而最初的诉讼请求本金为10万元,与实际欠款存在差异。
发现差异的过程
项婷律师接受原告XX银行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及履约证据,包括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借款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展期协议、还款明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在逐一核对还款明细时,她详细对比每一笔还款记录,精确到具体的还款时间和金额。通过与银行提供的最新还款信息进行比对,发现被告在起诉后偿还了部分本金,从而确定实际欠款本金为5万元,而非最初诉讼请求的10万元。
围绕差异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项婷律师立即与银行沟通,确认还款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获取最新的还款明细和相关凭证。第二步,根据新的还款情况,重新计算剩余本金、利息和罚息,确保数据的精确性。第三步,准备好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为庭审做充分准备。
庭审中的运用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项婷律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本金从1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向法庭详细阐述变更的原因和依据。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项婷律师还援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合同约定的“逾期加收50%罚息”条款,主张逾期年利率按期内利率9.72%加收50%即14.58%计算,有力地支持了银行的诉求。
案件结果及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熊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登记的房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项婷律师通过及时发现还款明细中的差异并调整诉讼请求,使诉讼请求准确反映实际欠款情况,赢得了法庭的信任,确保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对逾期利息及罚息计算依据的有力论证,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银行的利息收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