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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的效力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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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5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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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公司的办公桌上,堆放着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水泥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等文件,这些本应是收款的凭证,却成了A公司难以收回百余万元货款的困扰。A公司依约足额供应了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可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后,就拖欠尾款拒不支付。尽管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
指定结算人的效力之争

在这胶着的时刻,杨杭川律师介入了此案。处理合同纠纷多年,杨杭川律师见过太多类似的商业欠款纠纷。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抓住关键证据和法律要点是胜诉的关键。

杨杭川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他查阅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代理的相关条文,明确指出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这一指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以对账人离职为由否定对账效力,其抗辩逻辑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杨杭川律师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闭环,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

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杨杭川律师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他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秉持着“知识不在高低,在于积累,在于尽心尽职,力求每案都经团队专研谈论,博众家之长,积专业脊髓”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展现了他的专业和负责。他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更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说完合同的履行和债权的保障至关重要,而杨杭川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商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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