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在多地成立多家教育科技公司,纠集赵XX等人,以证书培训、报名等业务为名,虚构“预审核”“辅助报名”等事实骗取费用。赵XX作为销售人员参与其中,从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参与骗取庄Y等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720元。案发后,虽然赵XX已全部退赔,但仍被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之后取保候审。赵XX心里十分担忧,她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害怕会被判刑,未来的生活似乎被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霾。她也咨询过一些人,但大家的说法都让她更加迷茫和无助,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在这个绝望的时刻,赵XX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潘鹏飞律师。潘鹏飞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204201710288130,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他专注于刑事辩护近十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5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这些辉煌的履历让赵XX看到了一丝希望。
委托潘鹏飞律师后,他迅速展开了行动。20XX年X月,潘鹏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整个案件的卷宗材料。他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赵XX在整个诈骗案件中系从犯,并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这个发现为案件的转机奠定了基础。之后,潘鹏飞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向办案机关阐述赵XX的从轻情节,力争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潘鹏飞律师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的专业和执着让赵XX深受感动。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赵XX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XX不起诉。这个结果对赵XX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意味着她不用再背负刑事处罚的沉重负担,可以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潘鹏飞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赵XX争取到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让她的未来重新充满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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