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凭2012年至2018年期间的多笔银行转账凭证,在无借条、无借款合同、无利息约定、无有效催款记录的情况下,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偿还1939万余元。原告的举证依据就是这些银行转账记录,引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认为转账即代表借款关系成立。
被告秦四军深陷巨额债务风险,初始困境明显。从事实方面看,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是客观存在的大额资金流转,这对被告不利。而且被告面临核心证据缺口,难以直接证明这些转账并非借款。
姜静律师介入后,选择从事实不清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提出:一是原告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本案仅有资金流转,无任何借贷意思表示证据;二是案涉资金均来源于关联企业的项目工程款流转,并非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借款;三是长达十余年无催款记录、无债权凭证,明显与大额民间借贷常理相悖。
庭审中,关键的交锋在于对资金性质的认定。原告坚持认为转账就是借款,而姜静律师重点举证证明案涉资金流转实为双方合作项目的工程款、劳务款等资金往来,原告系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账户长期用于公司经营收付款,案涉转账与个人借款无关。同时,律师引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指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在被告已完成合理抗辩后,原告未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姜静律师的代理意见,以证据不足、借贷关系真伪不明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认可一审裁判观点,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彻底驳回原告近2000万元诉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借贷合意是否存在,若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证据,难以认定借款关系;二是核实资金性质,判断资金是否为其他业务往来款项而非借款;三是考量交易常理,如长期无催款记录、无债权凭证等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的情况,可作为抗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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