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庆律师是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也是该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执业10余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多次在多起案件中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减刑等良好结果。同时,他还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公司合规业务。
在涉案税额超1100万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蒲某伙同他人以北京某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案外人实际控制的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9张,涉及税额人民币507万余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间,蒲某再次伙同他人,经中间人介绍,以北京多家互动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另一案外人实际控制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81张,涉及税额人民币662万余元。蒲某于2025年3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情,与检察机关进行多轮沟通,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刘大庆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重点阐述了几点关键内容。首先是主体身份定性,他提出蒲某虽参与了部分操作,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次,强调蒲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再者,指出蒲某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最后,鉴于蒲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减轻、从宽情节,刘大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综合全案情况,蒲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不起诉。
此案通过刘大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成功帮助当事人在进入审判程序前截断了刑事诉讼流程。当事人最终未被提起公诉,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
除了这起案件,刘大庆律师还处理过众多其他典型案例。在民刑交叉股东维权案中,原告姜先生是某村集体改制建筑企业的原始出资村民,企业改制后,被告赵某、王某、吴某将原企业资产转移至新公司名下,长期侵占原企业多处房产及经营利润。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企业改制档案、工商登记资料、土地及房产权属档案等关键证据,固定被告的核心事实。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申请调取相关资料,查明被告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刑事程序,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这一案例清晰体现了民事程序在发现犯罪线索、移送刑事追责中的重要作用。
在因车辆指标租赁引发的诈骗指控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刘大庆律师担任辩护人,通过分析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论证郑某可能不具备主观故意,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两次审查后,最终作出对郑某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定罪。
在邵某涉嫌盗窃罪案中,邵某伙同他人造成被害单位配送费损失10951.7元,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全额退赔。刘大庆律师确立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邵某不起诉。
在陈女士涉嫌86万诈骗罪案中,刘大庆律师介入后审查案件材料,发现事实不清,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刘大庆律师坚持“疑罪从无”立场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陈女士被认定无罪。
刘大庆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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