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在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被告陈X、被告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亮均到庭。当审判长询问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时,各方的主张形成了激烈的争议。
赵月亮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吉林大学,现担任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等多个领域。
这起案件中,原告李XX起诉被告陈X支付装修款2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原告称经被告叶XX介绍承揽被告陈X两套房屋的装修工作,被告陈X支付了首付款30000元,装修完工后还剩28000元尾款未支付。被告陈X辩称已将余款支付给被告叶XX,原告不应再找他要钱。被告叶XX也表示原告只是设计师,自己才是合同相对方,被告陈X将尾款支付给自己合理。
赵月亮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仔细研究了被告陈X与被告叶XX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现被告陈X持有的合同无原告李XX签名,而被告叶XX持有的合同中原告李XX在“承包人”下方签名。赵月亮律师还对各方提供的微信对话记录等证据进行了分析。
在庭审中,赵月亮律师指出,在原、被告三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被告陈X选择被告叶XX作为承揽人并签订合同,原告李XX对该选择明知且认可,合同为被告陈X、叶XX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效。原告李XX虽参与了装修工作,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概括承受了被告叶XX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李XX与被告陈X之间实际为内部合作关系,不能对抗发包人被告陈X。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驳回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工作中,赵月亮律师注重团队化办案,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分工协作、流程标准化。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团队成员集体研讨,制定最优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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