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未履行这一问题,在谭冬律师处理的多起案件中反复出现。不同的案件背景下,这一细节带来的纠纷却有着相似的处理需求。
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某年5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某支付全部购车款86800元,李某交付车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李某需协助张某联系车辆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某负责办理过户事宜。然而车辆交付后,李某未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张某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某返还购车款、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方律师,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庭审中配合其他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最终法院认为李某未履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支持张某解除协议、返还购车款的请求,但因张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部分损失证据不足,驳回其部分诉求。
几乎同样的细节出现在另一起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林某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被告陈某系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林某多次向陈某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两次协商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某协助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二次陈某明确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某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但陈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某诉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相关费用。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林某的律师,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欠条》中明确以欠款人身份承诺付款构成债的加入,应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判令陈某支付欠款、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类似的场景还出现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甲公司主张完成施工后二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被告方辩称丙系乙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工程单价、工程量未明确约定,也未竣工验收核算,原告主张缺乏依据。谭冬律师作为二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代为答辩,主张二被告系职务行为、不担连带责任,否认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提交证据并质证,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提出定额计价、借款抵息等意见。此案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双方在一周内就结算方式作出决定并回复法庭。
针对合同约定未履行这类问题,谭冬律师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方式。首先,会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协议、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为后续诉讼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其次,辅助起草准确、清晰的法律文书,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和依据。最后,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参与调查与辩论,准确陈述案情,回应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在各类纠纷中至关重要,处理好这一细节,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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