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XX在浙江金华工作期间受了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可用人单位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却在湖南长沙,这就形成了“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地分离”的情况。这种跨省用工结构,给维权带来了不少天然障碍。企业远在外省,沟通成本高得很,管辖争议也复杂,执行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孙XX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些加起来有199,094.5元。还要求支付2024年10月x日至xx月xx日的工资1,82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6,638.75元,请求总额合计约21.76万元。
当时孙XX特别焦虑,他知道企业远在外省,就算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要拿到赔偿也困难重重。他担心最后会“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冷静分析了整体形势。虽然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赔偿总额接近22万元,但考虑到异地执行的实际困难、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可能存在转移资产的风险,陈步青律师觉得把案件“尽快落地、尽速到账”比追求理论上的“满额赔付”更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步青律师采取了灵活务实的调解策略。一方面,陈步青律师坚持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依托,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要是进入裁决程序,企业就得全额赔付。另一方面,陈步青律师主动向对方释放“愿意调解、可接受合理折让”的信号,以此换取企业快速付款的承诺。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步青律师在协议中精心设置了分期付款和违约金条款。总金额9.5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30,000元在2026年x月xx日前支付,第二期30,000元在2026年x月xx日前支付,第三期35,000元在2026年x月xx日前支付。要是被申请人任一期未按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金额加付5,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的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用工关系已解除。被申请人要按约定分三期支付95,000元赔偿。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完毕,今后互不追究。
对比孙XX最初的处境,原本他担心拿不到赔偿,现在虽然赔偿金额比诉求少了一些,但能确保拿到手,避免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这个案子能成功调解,关键在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策略,既考虑企业的现金流需求,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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