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晚,在四川省X县的一家KTV里,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冲突迅速升级。当事人周X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演变成双方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的聚众斗殴事件,造成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周X不仅面临着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的指控,而且由于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被认定为累犯,将面临从重处罚,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是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在达州渠县天星镇文峰大道揽月庭3S-1-3设有办公地点,主要服务地区为达州。自2019年执业至今,他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他作为周X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办理。
许律师深知此案的艰难,尤其是面对周X的累犯情节,这是辩护的核心难点。他先是全面细致地查阅了案件卷宗,多次观看监控视频,仔细梳理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他认真比对了30余份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希望能从中找到对周X有利的辩护要点。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许律师结合掌握的证据,进行了严谨的论证。他指出周X在包间内并未实施殴打行为,并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而对于大厅后续的冲突,他提出周X是被对方主动攻击,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该简单地归结为聚众斗殴的延续。同时,许律师还结合周X的到案经过以及供述的稳定性,为其从轻量刑提供了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内从轻裁量。
在庭审过程中,许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将自己的辩护观点清晰、准确地表达出来,为周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因琐事临时起意斗殴,均就地使用啤酒瓶作为工具,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周X的累犯情节成立,依法需要从重处罚。然而,法院也采纳了许律师关于周X参与程度、行为情节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对周X从轻量刑。周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在累犯从重的基础上实现了显著的量刑减让,没有被顶格判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束后,客户对许青山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的辩护在关键时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许青山律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他的执业理念,即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