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往往是争议焦点。2024年3月13日,刘X入职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刘X受伤后,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发送受伤照片,并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之后刘X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意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后,意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这一理由缺乏足够说服力。而且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同时,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成为了关键。
周赫律师在处理此案时,首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意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其对病历的质疑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各项程序。最后,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且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结合内蒙古地区办案经验,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细微处挖掘证据,如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同时,要准确把握举证责任规则,合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此外,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论证也不容忽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维护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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