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委托了陈步青等律师。被告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任某某,还有个第三人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万X。
李XX说自己在2025年3月4日入职被告公司,被安排到第三人处当普工,工资一天240元,工资是被告发。2025年3月20日,他在车间搬水管时左手中指受伤了。可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给他交社保,受伤后被告还拒绝给他申报工伤。李XX没办法,就把被告告到法院,想确认2025年3月4日到20日这段时间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结果被告和第三人都没到庭,也没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就这么“隐身”了。
李XX当时那处境可太糟了。工作受伤了,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不配合工伤认定,还在法院立案后玩消失,这让李XX要证明劳动关系变得难上加难。他心里肯定特别着急,不知道这事儿该咋办,能不能确认劳动关系都是个未知数。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知道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李XX的举证责任更重了。律师得靠手头有限的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劳动关系。
律师先是细致地梳理证据,确定了三条核心证据线索。首先是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显示2025年4月29日被告公司给李XX发了3335元,虽然备注没写“工资”,但结合上下文能证明这就是劳动报酬。其次是微信聊天记录,李XX受伤后和被告公司监事吴X多次沟通,李XX说“手也这样,有四个月了,上不了班”“生活费都是问题”,吴X回复“联系保险公司了,我再催催”。这段对话既证明了李XX受伤的事实,也体现出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知晓并处理这件事,说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最后是工商登记信息,律师调取被告公司工商档案,证明和李XX微信沟通的吴X是被告公司监事,他的沟通行为代表公司。
在被告缺席、无法当庭质证的情况下,陈步青律师把这些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向法官清晰地呈现了李XX为被告提供劳动、接受被告管理、由被告发放工资、在工作中受伤的全过程。
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他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通过行政诉讼让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最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负担。
对比李XX最初的糟糕处境,原本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还玩消失,他可能觉得确认劳动关系没希望了。但在陈步青律师的努力下,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这差距可太大了。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用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工商登记信息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采信了原告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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