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若犯罪嫌疑人存在未按约定使用财物、未及时告知等行为,且涉及较大金额,往往会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提起刑事诉讼。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这为他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按照常规,若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的结果是张某会被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案的200余万元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然而,实际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路径的差异在于,李鉴春律师通过深入的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从案件的细节中挖掘出关键辩点,成功地将原本可能的刑事犯罪转化为民事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不同的处理路径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独特的视角和专业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