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甲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罪名定性错误,甲X与乙X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意见,将甲X的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罪名变更后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李建鹏律师正是秉持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减刑。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进行围标,后与被告人乙协商,乙支付39万元让甲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甲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仅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了最轻处罚。
李建鹏律师始终践行着自己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他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他的每一次辩护,都是对“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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