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的吕某某他所在的单位9年没给他缴社保,这意味着他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吕某某第一反应是去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赔偿这笔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然而,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这让吕某某感到非常无奈,明明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找不到“告状”的门。
其实,很多劳动者遇到单位没缴社保时,第一反应都是去劳动仲裁或法院要求单位“补缴”,但这个路子往往走不通。因为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的履行主要依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强制征缴来保障,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非纯粹的民事纠纷。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答复中明确指出,劳动者单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彭佩荣律师给出了“垫付后追偿”的破局方法。其法律根源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不缴,是其根本违约。当劳动者为了保持社保连续、办理退休等,不得不自行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时,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垫付款追偿关系,这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裁判规则也明确:“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社会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要想通过“垫付后追偿”的方法胜诉,关键在于证据。需要保存好三类证据:一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发薪记录、盖有公章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沟通记录等;二是证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据,如从社保局官网或自助机打印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费明细),上面会清晰显示单位缴费部分为“0”或中断状态;三是证明垫付了社保费用的证据,如付款凭证(向社保局、税务局缴费的银行回单、电子支付截图、官方收据)、沟通记录(单位要求或同意先行垫付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或录音录像),如果能从社保机构获取一份关于需由个人先行补缴方能延续社保的说明则更佳。
在实际案例中,“垫付后追偿”的方法得到了验证。如徐XX诉XX山庄案,用人单位长期未缴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起诉追偿,法院明确指出:“劳动者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法律性质上属于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费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该费用……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最终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还有长春某法院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中清晰划分了责任:“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中个人缴费金额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单位缴费金额应由某公司返还原告。”最终判决公司返还劳动者垫付的社保费用17000余元。
彭佩荣律师也给出了特别提醒。追偿范围有限,只能要回“单位应缴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垫付之日)起算,垫付后切勿拖延,应及时主张权利;“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让签的任何《自愿放弃社保声明》都不影响后续要求单位承担责任或追偿垫付款;垫付凭证要清晰,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备注好“代缴XX期间社保(单位部分)”,避免现金支付导致举证困难。
这个案子能成功维权,关键在于转换了维权思路,采用“垫付后追偿”的方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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