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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冯从福律师助力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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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4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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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纳公司起诉XX公司,初始困境是纳公司主张代位权。冯从福律师凭借精准运用证据规则、依托在先判决等优势,找到案件突破口,有力反驳了原告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纳公司全部诉请,为XX公司避免潜在支付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冯从福律师助力被告胜诉

在商业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处理不当,便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纳公司就陷入了这样一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困境之中。此前,纳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XX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之后,纳公司又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列箐食品公司、箐集团公司、施X为第三人,主张代位款项。

纳公司的这一主张看似有理,但实则存在诸多问题。从表面证据来看,纳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合同、借据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确定、到期的债权。而且,XX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对箐食品公司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使得纳公司的代位权主张缺乏坚实的基础。

就在XX公司面临巨大压力时,冯从福律师介入了此案。冯从福律师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逻辑严谨,文书专业,庭审表现力强。同时,他深耕福建宁德12年,熟悉本地司法环境、裁判规则及人脉资源,这使得他在处理本地案件时能够更加高效地应对各种情况。

在过往的工作经历中,冯从福律师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复杂案件。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多次为当事人成功解决纠纷,挽回经济损失。在这些案件中,他总是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制定出最优的策略。

在本案中,冯从福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优势。他精准运用证据规则,以“债务已清偿”为核心抗辩切断代位权链条。通过提交《结清证明》、收款收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箐食品公司撤诉裁定等一整套证据,完整呈现了“债务发生—催收—清偿—确认结清”的全过程,让法院清晰地看到XX公司对箐食品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从根本上否定了代位权成立的基础。

同时,他以在先诉讼判决为依托,强化对“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成立”的论证。积极引用之前判决中关于“纳公司与XX公司之间无真实买卖关系”“纳公司可另寻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等认定,指出纳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确定、到期债权的有效证据,使法院确信原告主张的基础债权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冯从福律师还有效反击了原告的“怠于行使”主张。他指出箐食品公司已于2025年9月申请诉前保全、于2025年12月提起诉讼,说明其不仅没有怠于行使,反而积极采取了法律措施。尽管最终撤诉,但撤诉的原因正是XX公司已主动清偿全部债务,而非第三人放弃权利,这使得原告的“怠于行使”主张不攻自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箐食品公司与XX公司之间基于供货项目的货款已经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已消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XX公司与箐集团公司、施X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纳公司未进一步证明XX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债权人代位权要素欠缺,无法成立。据此,判决驳回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为XX公司解决了这场法律难题。他的努力不仅为XX公司避免了近290万元的潜在支付责任,还促使解除了财产保全,恢复了公司正常资金流转。同时,本案也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被告方提供了典型抗辩范例,彰显了冯从福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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