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XX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建材厂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1006.6元及违约金,并要求总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上诉,委托顾建伟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
顾建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其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有效维护了分公司的财产权益。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曲XX于2010年4月入职某能源公司,长期从事热电技术类专业岗位。2024年11月,公司以机构调整为由,将曲XX从技术管理岗强行调至后勤类岗位,导致工资大幅降低,且收回原岗位打卡权限,致使曲XX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曲XX被迫依据《劳动合同X》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仲裁与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委托顾建伟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仲裁阶段,仲裁委支持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曲XX亦对部分诉求提起诉讼。一审审理中,公司诉称调岗系经营自主权、岗位取消合理、员工拒不到岗,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顾建伟律师提出代理意见,指出公司调岗无关联性、降薪明显、未协商、程序违法,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曲XX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保障薪酬待遇被迫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曲XX无法劳动,应支付相应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保、公积金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调整诉求方向。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顾建伟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某能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3日解除,公司支付曲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425元、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工资13062元、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09.2元,公司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司X某于2025年3月向被告吐某某交付200000元款项,被告当场出具《收条》,承诺于2025年3月底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委托顾建伟律师作为一审及二审诉讼代理人。一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负有按期还款义务。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入股款、并非借款,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采纳顾建伟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顾建伟律师二审答辩,指出《收条》明确记载“归还”字样,具备完整借贷合意与还款承诺,聊天记录与视频可印证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被告主张款项为入股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还款承诺系保证责任,被告应当按期返还。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建伟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额追回200000元借款。
顾建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案件的细致分析,成功为众多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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