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世界中,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追收是个难题。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面临着诸多债权难以收回的困境。此时,公司的债权人焦急万分,他们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成了悬在心头的一块大石头。而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在这一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接下了为宇公司追收债权的重任。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地区,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荣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主流媒体和官方的认可。
2023年12月25日,宇公司与游X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出售海天注塑机1台、XXX注塑机9台、模具160个,总价款XXX元。同日签订《补充协议》,扣除游X代付的两笔供应商货款374474元后,剩余737526元应一星期内付清。然而,游X并未按约支付货款。2025年8月21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冯从福律师作为管理人的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游X未付款的情况,遂依法提起对外追收债权之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海天注塑机1台未交付,应从总价款中扣除;9台XXX注塑机及24个模具已实际交付。但对于剩余136个模具是否交付以及游X是否尚欠货款,双方产生了争议。冯从福律师紧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宇公司已就合同约定和履行完成初步举证,游X主张未交付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采纳了这一论证思路,因游X举证不能而认定160个模具均已交付。
游X在本案中提出了三项主要抗辩:未交付136个模具、已代垫款项应予扣除、案外人债务抵销。冯从福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针对未交付抗辩,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针对代垫款,虽未能证明已偿还,但认可扣除,实际减少了争议金额;针对抵销抗辩,明确指出案外法人之间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且无抵销合意。法院最终排除了抵销主张,避免了破产财产被不当缩减。
庭审中,在双方确认海天注塑机未交付后,冯从福律师及时将诉讼请求从XXX元变更为862000元,展现了诉讼中的务实态度和灵活应变能力,避免了因主张不实而导致的被动局面。
最终,法院认定应付货款总额为862000元,扣除《补充协议》约定的游X代付供应商货款374474元,游X实际尚欠487526元。法院支持了逾期付款损失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保全申请费,法院按胜诉比例酌情支持2958元;对于保全保险费,法院认为不属于必要支出,未予支持。
冯从福律师通过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有效对抗债务人的多重抗辩、积极履职追收债权、合理变更诉讼请求等,为宇公司成功追回应收账款487526元及逾期损失,有效增加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从合同审查、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到举证规则运用,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外追收债权的操作范式,对同类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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