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滕州,原告是一家公司,被告委托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的刘儒学律师代理此案。原告公司向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仅为培训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案件初始,被告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原告公司以《专项培训协议》中有“非劳动合同”字样作为抗辩理由,试图否定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续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权益都将无法保障,这对于被告来说是非常糟糕的处境。
刘儒学律师介入此案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收集了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来论证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策略点。面对原告以协议名称来抗辩的情况,刘律师指出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法律性质,这份协议内容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而且,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这一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直接针对原告的抗辩理由进行反驳。
刘儒学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都有涉及,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
最终的裁判结果是,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全面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对比被告最初的糟糕处境,现在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刘律师精准拆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严格依据司法解释构建完整证据链,固定了工资、考勤、工作安排三大核心证据,让事实劳动关系无可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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