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中,原告意公司认为第三人刘X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意公司指出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以此作为证据。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则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是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其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受伤,且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同时某区人社局和某区政府的认定及复议程序均合法。周赫律师协助被告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有效应对原告对病历矛盾的攻击。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的病历中“下楼梯”描述与工伤无关的观点,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中“下楼梯”是患者入院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可能经过楼梯,且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拆迁财物纠纷案中,原告王X认为其拆迁过程中价值40万元的1000余件高档衬衣被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并遗失,认为该行为涉嫌盗窃或抢劫,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某区政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所报事项系行政机关依法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职务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某派出所已依法履行职责,某区政府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且原告起诉已超法定起诉期限,诉求应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补偿途径解决。周赫律师协助法庭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指出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而非刑事犯罪;援引法定程序规则,证明公安机关程序合法;强调原告应通过正确途径解决争议;积极应诉维护复议决定稳定性。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中,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侦查。周赫律师提出马X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项目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马X系初犯、偶犯,请求检察院对马X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准确把握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推进认罪认罚程序,精准援引法律条文。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马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如工伤认定案中利用微信记录等间接证据,串通投标案中强调无实际损失;二是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工伤认定案中让用人单位承担证明非工伤的责任;三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或诉讼程序合法,如拆迁财物纠纷案和工伤认定案中证明行政机关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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