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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不当得利纠纷案:律师精准辩护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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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3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沁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2117020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57341536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政治职务,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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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原告茹XX因疏忽将18×××00元汇入被告许XX账户,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被告许XX委托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沈沁梅等律师代理。沈沁梅律师依据证据和事实,指出该款为原告代案外人陈XX支付的货款。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18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茹XX称自己在1月20日因疏忽大意将18×××00元汇入被告许XX账户,要求被告返还。而被告许XX则坚称该款项是原告代案外人陈XX支付的货款。这起案件中,被告许XX委托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和陶X律师为其代理

沈沁梅律师现任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十四年专业法律服务执业生涯。她深耕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兼具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大量疑难复杂案件的实战经验。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沈沁梅律师以专业、严谨、温情、高效的办案风格,树立了良好口碑,成为众多企业与个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在庭审中,原告茹XX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支付凭证》,证明2014年1月20日原告将18×××00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沈沁梅律师在质证后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被告收到了上述款项。被告方也提交了《收条》,证明2014年1月20日案外人陈XX向被告购买雪纺布的事实,还提交了被告之子许XX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被告之子陪同原告及案外人陈XX一起至银行转账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其于汇款次日向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王江泾派出所报案的资料,被告则申请调取汇款当时的银行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原告于当日晚6时许进入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案外人陈XX在柜员机外打电话;7分钟后原告打开柜员机门,遇陈XX,将《业务凭条》交给陈XX,并陪同走出银行大门;此时被告之子许XX出现,与原告及陈XX汇合,在许XX接收《业务凭条》后,原告即转身离去。

沈沁梅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紧扣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她指出,原告自认当天接到陈XX通知转款,但称因酒醉而将收款人帐户输入错误,然而其提供的所谓正确收款人帐号与被告帐号差异相当之大,且视频监控中不能体现原告酒醉的情形。同时,原告在汇款后将凭证交付给案外人陈XX,而后陈XX当场将汇款凭证交给被告之子,结合陈XX与被告存在交易且结欠货款的关系,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的汇款系受陈XX指示后以代为给付货款的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沈沁梅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茹XX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体现了沈沁梅律师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关系的清晰梳理能力。她凭借自己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为被告许XX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沈沁梅律师执业十四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多件,成功办理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等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案件。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她再次展现了自己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代理能力,为嘉兴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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