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X与曹X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始于2015年5月11日,原告陆X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曹X。案件中,原告称2013年5月5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到期前协商续租未达成一致,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搬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腾出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房租及水电费。浙江嘉兴沈沁梅律师于2012年开始在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被告称已支付续租订金9000元的情况,沈沁梅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指出原、被告在2014年曾有空调、瓷砖交易,被告无证据证实转账的9000元为续租款,结合租金支付惯例,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主张。沈沁梅律师还协助原告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原告有权出租房屋,以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等,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对房屋装修已获原告同意的说法,沈沁梅律师依据《合同X》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也否认同意装修,成功使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请,并确定被告恢复原状义务的具体范围为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在确定逾期腾房占用费方面,沈沁梅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一致同意按照每年99000元的标准计算,为原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腾空并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交还给原告陆X,同时按每年99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沈沁梅律师凭借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她还作为嘉兴本的主流媒体特邀嘉宾律师,长期投身公益普法工作,彰显了律师的社会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