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程再萍律师参与到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中。这起案件涉及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之间的共有物分割问题。王XX因不服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1)云2930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王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以王XX与王XX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对共有物不予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如向杨XX的10万元借款及公积金使用情况等。
被上诉人王XX辩称,诉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王XX与王XX不享有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仅享有债权。王XX、王XX、王X、王XX则辩称,案涉房产由王XX与王XX用一生积蓄建盖,为王XX与王XX所有,王XX与王XX并未参与建房,王XX无权主张物权权利。
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仔细分析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在法庭上,程再萍律师整理出清晰的案件脉络,向法庭阐述了被上诉人的观点和依据。她指出,案涉房屋系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且第三人王XX、王XX和原、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原、被告和第三人王XX、王XX的家庭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购买的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亦属家庭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由被告进行折价补偿,但因原、被告双方现未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及第三人尚未丧失共有基础,而原告亦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故暂不予分割为宜。
在调解过程中,程再萍律师在调解协议附注栏手写了“尊重事实,依法处理”,这也体现了她一直秉持的“诚信、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她希望双方能够尊重事实,依据法律来解决纠纷,而不是情绪化地争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王XX建房出资的性质,在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已经作出认定。本案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故对王XX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再萍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结束后,程再萍律师在记录本上留下备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解决纠纷”,再次强调了她处理案件的原则和理念。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