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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再萍律师处理共有物分割纠纷:助力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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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3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再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4人 执业6年
律所: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92020112411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4493874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娴熟,工作严谨认真,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律师专业素质,坚持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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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程再萍律师参与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等就共有物分割问题产生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再萍律师处理共有物分割纠纷:助力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2022年,程再萍律师参与到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中。这起案件涉及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之间的共有物分割问题。王XX因不服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1)云2930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王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以王XX与王XX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对共有物不予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如向杨XX的10万元借款及公积金使用情况等。

被上诉人王XX辩称,诉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王XX与王XX不享有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仅享有债权。王XX、王XX、王X、王XX则辩称,案涉房产由王XX与王XX用一生积蓄建盖,为王XX与王XX所有,王XX与王XX并未参与建房,王XX无权主张物权权利。

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仔细分析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在法庭上,程再萍律师整理出清晰的案件脉络,向法庭阐述了被上诉人的观点和依据。她指出,案涉房屋系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且第三人王XX、王XX和原、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原、被告和第三人王XX、王XX的家庭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购买的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亦属家庭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由被告进行折价补偿,但因原、被告双方现未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及第三人尚未丧失共有基础,而原告亦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故暂不予分割为宜。

在调解过程中,程再萍律师在调解协议附注栏手写了“尊重事实,依法处理”,这也体现了她一直秉持的“诚信、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她希望双方能够尊重事实,依据法律来解决纠纷,而不是情绪化地争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王XX建房出资的性质,在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已经作出认定。本案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故对王XX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再萍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结束后,程再萍律师在记录本上留下备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解决纠纷”,再次强调了她处理案件的原则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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