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宇公司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与游X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游X未按约支付货款,这使得本就艰难的宇公司雪上加霜。若不能成功追回应收债权,将进一步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作为宇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及本案诉讼代理人,肩负起了追收债权的重任。
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着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了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的称号,在当地法律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海天注塑机1台未交付无异议,但对于剩余136个模具是否交付以及游X是否尚欠货款存在争议。由于合同签订于2023年12月,而保全查封发生在近两年后,客观上无法提供交付时的直接证据。冯从福律师紧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宇公司已就合同约定和履行完成初步举证,游X主张未交付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精准的论证思路最终被法院采纳,因游X举证不能而认定交付事实成立,有效化解了“交付事实不清”的诉讼风险。
游X在本案中提出了三项主要抗辩,冯从福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针对未交付抗辩,他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针对代垫款,虽未能证明已偿还,但认可扣除,实际减少了争议金额;针对抵销抗辩,明确指出案外法人之间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且无抵销合意。法院最终排除了抵销主张,避免了破产财产被不当缩减,维护了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冯从福律师通过债权人提供线索、核查合同、调取证据,及时发现并提起了本案诉讼。庭审中,在双方确认海天注塑机未交付后,他及时将诉讼请求从XXX元变更为862000元,展现了诉讼中的务实态度和灵活应变能力,避免了因主张不实而导致的被动局面。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管理人的主要主张,认定160个模具均已交付,游X实际尚欠487526元,并支持了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冯从福律师成功追回应收账款及逾期损失,有效增加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从合同审查、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到举证规则运用,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外追收债权的操作范式,为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类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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