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里,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下面通过几个实际案例,看看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这些难题的。
有这样一起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他们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区“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未按约还款,杨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及徐律师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让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20XX年开始执业,李超律师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指出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会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另一起是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原告XX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诉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年3月17日,被告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原告委托徐律师、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李超律师在处理此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包括线上签订的合同、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计算清单以及被告的《承诺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律师协助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认定以及债权金额计算依据。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需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原告承建被告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郭律师、李超实习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面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律师展开针对性工作。对于“主体不适格”抗辩,他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超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合伙清算转借贷案中,他通过梳理证据,明确法律关系,从法律原则出发驳斥对方抗辩,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在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他全面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针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申请公告送达和财产保全,为执行提供保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针对被告的核心抗辩,通过质证和证据梳理,成功维护了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伙清算转借贷的案件,法院会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会从公平原则出发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只要证据链条完整,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会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和付款流水等证据来认定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回到最初合同纠纷中的困惑,如投资款、贷款、工程款无法收回等问题。从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李超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着精准的证据收集能力、清晰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能够帮助当事人突破重重阻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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