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山东烟台发生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烟台一家商贸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向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陆续供货。截止2023年12月25日,木业公司欠付商贸公司货款103900元,双方签署了对账确认单。被告柳某在对账单上保证人一栏签字,之后柳某通过微信向商贸公司付款11900元,截至起诉时,仍有92000元货款未付。商贸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处理此案。
宋晓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拥有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士的教育背景,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成员、刑事辩护团成员。他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执业理念,在处理大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曾担任物业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设计近150人案件的物业纠纷案。
接手案件后,宋晓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先后3次仔细查阅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试图从海量的证据中找到对客户有利的线索。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他与客户进行了10余次沟通,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动态。在庭审前,宋晓律师根据案件情况撰写了多份法律文书,对每一份文书都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辩称原告诉请主张的欠款金额与事实不符,被告柳某未给被告公司提供过担保,且原告起诉的时间也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证期间。面对被告的抗辩,宋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理由。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及以9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柳某对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100元和财产保全费940元,由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柳某对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鉴定费5200元,由原告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600元。
客户对宋晓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专业负责,让人放心。宋晓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利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