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伟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已承办百余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下面讲述他办理的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2024年4月,一个身份不明的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随后联系了被告人鲁XX,鲁XX安排被告人毛某具体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还安排被告人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被告人方X承揽了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
在委托方面,鲁XX家属在案发后不久便委托庞世伟律师与汪XX律师为鲁XX辩护。委托后的第3天,庞世伟律师便开始深入研究案件材料。
立案时间是在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2024年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
在保全/调查时间,庞世伟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货物清单、运输合同、相关人员的口供等。他发现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这为认定犯罪未遂提供了关键依据。同时,通过梳理鲁XX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程度,发现鲁XX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庭审时间到来,庞世伟律师与汪XX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们指出本案系犯罪未遂,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XX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鲁XX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鲁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鲁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在2025年12月判决时间,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且成功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在涉案金额大、罪名法定刑较高的不利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
庞世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从复杂的证据链中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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