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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遇新规,刘航律师助力权益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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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3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1020241176440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88993056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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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黑龙江省某市区人民法院对韩某与刘某的离婚纠纷作出判决。
离婚纠纷遇新规,刘航律师助力权益守护

判决结果为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延吉市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xxxxxx元,原、被告各承担xxxxxx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部分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负担。此前,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分担规定相对模糊。在实践中,像韩某这种情况,若被告坚决不承认部分债务,原告可能难以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导致原告独自承担较多债务,在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上处于不利地位。

韩某委托了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的刘航律师代理此案。刘航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情况,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家庭支出明细、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同时,刘航律师关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比之前更加合理和公平。

按照修改前的规定,韩某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而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刘航律师通过收集的证据,清晰证明了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采纳了刘航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公平的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刘航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适用新的法律规定,为韩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与正义。刘航律师所在的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紧跟法律变化,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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