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先生第一次来律所的时候,手里攥着仲裁裁决书,一脸愁容。他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买社保。申请劳动仲裁后,经济补偿金这一项没得到支持,他不甘心,就找到了刘双律师。
这案子麻烦的地方可不少。公司和罗先生对入职时间有分歧,公司说是2018年4月,罗先生觉得是2018年8月。而且罗先生主张的加班工资,证据不太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另外,关于经济补偿金,双方对离职原因各执一词,又都拿不出有力证据。
刘双律师接手后,开始仔细研究案件。他先梳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入职时间的认定依据。为了确定罗先生的工资标准,他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他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时,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那几天他办公室的灯亮到很晚,材料铺了一桌子。
后来,法院判决罗先生和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罗先生后来说,多亏刘律师专业的处理,让他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还有个类似的案子。王女士拿着借条来求助刘双律师,她借给何先生钱,可何先生不认账,说没实际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了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判决下来之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那几份判决文书,见证了刘双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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