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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未支持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却逆转,差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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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7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6990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81082162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某大型建筑工程类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及社区担任值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并调解成功大量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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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刘双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经刘双律师努力,一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简述了刘双律师处理的其他类似案件,展现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当事人罗先生第一次找到刘双律师时,手里拿着仲裁裁决书,满脸愁容。此前他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并不理想,经济补偿金未获得支持。罗先生于2018年入职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仲裁虽判定了部分权益,但经济补偿金这一项却落空了,罗先生迫切希望能改变这一局面。

这起案件的核心难点颇多。首先,入职时间存在争议,公司认为是2018年4月,而罗先生认为是2018年8月,这关系到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的计算起始点。其次,罗先生称请假未上班,但公司不认可,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说法不一。再者,工资标准双方也存在分歧,罗先生主张月工资4500元,公司则认为是2800元。最后,关于加班工资,罗先生虽有证据但不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及时长。

刘双律师介入后,先仔细梳理证据,确定罗先生的入职时间应为2018年8月8日。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工资支付、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接着,针对工资标准问题,刘双律师指出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采信罗先生主张的月工资4500元。对于经济补偿金,刘双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时,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二倍工资方面,刘双律师准确计算仲裁时效,确定公司应支付罗先生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与仲裁结果相比,经济补偿金这一关键权益得到了支持。

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件。在王女士与何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何先生虽出具借条却不认可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王女士胜诉,何先生需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下来后,罗先生把相关文件整理好放进文件夹,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这起案件的顺利解决,让他对未来的生活又有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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