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杨X指定的收款人)的南京银行卡中。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0000元,两笔借款合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借款。位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还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借款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认可借款事实,表示由其个人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自己仅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会让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周爱荣律师代理被告王X,从多个角度展开辩护。首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杨X之间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都是他们直接协商确定的。王X只是按杨X要求提供账户收款,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没作出还款承诺。其次,指出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会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没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借款意思表示。最后,有效切割王X与借款事实的关联。王X与杨X虽相识,但对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也未使用该150000元,原告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周爱荣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也全部由实际借款人杨X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明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避免被无端卷入他人债务。如果只是出借银行账户,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使用款项、无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同时,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借款,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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