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江西省三个“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方某公司与投标方某水院相互串通围标,最终某水院参与的联合体中标,三个项目总金额31908.229万元。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陈XX作为某公司负责人被指控构成串通投标罪。
黄健律师于XXXX年接受陈XX委托。他自2020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曾任职于某人民法院,能将法院司法工作经验融入律师工作,这与本案需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的需求相匹配。
接案后,黄健律师首先仔细审查了营业执照、招标文件等书证,发现了案件中一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细节(其在过往刑事辩护案件中,坚持每案制作证据时间轴,这有助于他系统梳理证据)。因为发现这些细节可能与陈XX的犯罪情节相关,所以他进一步深挖陈XX的犯罪情节,发现其具有自首情节。之后,他推动陈XX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交了关于陈XX犯罪情节轻微、应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意见(黄健律师是高级企业合规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合规理念,能从专业角度提出有效的法律意见)。
最终,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在结案前,黄健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陈XX符合不起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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