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意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她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颇有建树。
本案发生在湖南省株洲市,原告L某是一名材料商,他遇到了被拖欠货款的难题。被告A公司是XXX3号栋项目施工单位,TX是该项目挂靠实际施工人。从20XXX年起,L某为项目供应沙石,总货款XXX元,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XXX元。20XX年X月XX日TX出具结算单确认欠款,但二被告却长期推诿。A公司以“不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已过诉讼时效、债务已结清”为由拒付,TX更是失联拒不到庭。
张双意律师接受L某委托后,深知建筑工程类买卖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她针对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精准、严密的代理工作。首先,她全面整理结算单、银行流水、项目判决书、调解书、付款记录等证据。在建筑行业,交易记录繁杂,证据分散,张双意律师凭借其对行业规则的熟悉,将这些证据进行系统梳理,还原了交易全貌,证实了供货事实、欠款金额、挂靠关系及付款延续情况。
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张双意律师以被告20XX年X月XX日最后付款、20XX年X月XX日出具结算单为时间节点,依据法律规定,清晰地证明起诉未超过三年时效,成功击破了这一抗辩理由。
在论证表见代理与挂靠责任方面,张双意律师结合项目施工身份、公司直接付款XX万元、项目公示主体等事实,详细论证了T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她指出被告提交的债务清单无本案欠款记载,不能证明已付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此外,张双意律师还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按LPR主张逾期利息,自结算次日起算,庭审说理清晰有力。
最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原告完胜判决。判令被告TX、A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XXXX元,支付逾期利息XXX元,并按年利率3.65%继续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缺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核心诉求。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她精准掌握挂靠施工、表见代理、诉讼时效中断、结算效力等工程类案件核心规则,一次性推翻“时效已过、不构成表见代理、债务已结清”三大行业典型拒付理由,树立了同类案件裁判标杆。成功让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付款,解决了“实际施工人没钱、建筑公司甩锅”的行业维权难题。凭借其出色的表现,张双意在业内获得了广泛认可,成为株洲地区值得信赖的实力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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