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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免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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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8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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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辩护领域,虚假诉讼案常让当事人陷入法律困境。本案中当事人郑某牵涉虚假诉讼,面临监禁风险。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精准制定辩护策略,成功为郑某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仅承担罚金刑,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免监禁

郑某因卷入一起虚假诉讼案,面临法律的严峻考验。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被告人朱XX、郑X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中,朱XX为确保投入某酒店的资金能收回,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随后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该案件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千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千余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等多类刑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郑某的案件,贾超颖律师迅速展开工作。

在庭审中,贾超颖律师提出了精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贾超颖律师在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中,深知证据和法律适用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为郑某构建了有力的辩护体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这一结果离不开贾超颖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他凭借丰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执业经验和庭审实战经验,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与郑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有效沟通和疏导。贾超颖律师曾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称号,此次成功为郑某辩护,再次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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