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主角是一名女子,她在网络世界里动起了歪心思。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该女子在某直播平台使用手机号注册直播账号,在直播间里以表演揉X、自X,并进行性挑逗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以此来吸引人气,让观众刷礼物。直播结束后,她将在直播间收取的礼物以虚拟币的方式提现至本人银行卡及支付宝内,短短几个月时间就非法牟利若干元。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女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他们认为,女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女子认罪认罚,所以可以从宽处理。
女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她的辩护人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比如认为女子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但经法院查明,女子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施淫秽直播,其行为实质上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有很多。某年某月某日,公安局民警登陆该网络直播平台提取女子的淫秽色情直播视频,经鉴定,该视频中的内容系淫秽物品。女子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在某年某月某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若干元。这些证据都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这样的。首先,女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女子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了分析,认定女子的直播行为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另外,女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女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女子退缴的违法所得若干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下余违法所得若干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是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的肖国超律师代理的。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网络时代,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尤其是在直播等新兴行业,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一旦发现自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要及时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回顾这起案件,女子因直播淫秽表演获利,本应受到严惩,但由于她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得到了从轻处罚。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有着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扎实的知识体系。执业以来,他承办了数百件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女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让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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