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买了间商铺,他向第三人江苏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还和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可之后被告却以原告没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这让原告很是恼火,一怒之下就把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告上了法庭,第三人江苏XX公司也被牵扯进来。
核心争议点
第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原告主张自己已经向第三人XX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完成了付款义务。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查明,原告确实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XX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以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简单来说,就是原告把钱给了在售楼处卖房的XX公司,虽然被告不承认,但从法律角度看,这就相当于原告给了被告,所以法院认为原告钱付到位了。
第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卖商铺,自己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所以付款给XX公司就是付给被告。被告则不认可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院通过调查发现,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这让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它能代表被告收款。因此,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通俗来讲,就是XX公司在售楼处的表现让原告觉得它就是代表被告收钱的,所以原告把钱给它没问题。
第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进度受影响,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不交房。法院考虑到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有影响,而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所以认定疫情影响构成免责事由,不支持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也就是说,因为疫情这个特殊情况,再加上原告自己付款也有点问题,所以被告不用给原告违约金。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在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收款方的身份和权限,最好把钱直接付给开发商,并且让对方出具正规的收款凭证。如果要付给第三方,一定要有开发商的明确授权。另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把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写清楚,这样万一出了问题,自己的权益也能有保障。遇到问题不要慌,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原告成功拿到了自己购买的商铺,虽然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没得到支持,但也算是达成了主要目的。这背后离不开俞雯律师的努力。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丰富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就有100余件。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她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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