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坚称被告黄XX是法定代表人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若此主张成立,被告将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维权陷入绝境。此时,来自江苏的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着手处理这起棘手案件。
2022年开始执业的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苏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他深知本案核心在于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雇佣关系。
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全部证据,包括工资转账记录、微信群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工作内容与经营范围重合情况等。
庭审中,针对原告“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展开有力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且原告未能证明曹X向被告明示用工系个人行为;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说明已纳入公司管理体系;被告工作内容与原告业务范围重合;工资发放和工作安排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从属性。
面对原告的抗辩,陈步青律师一连串追问:若为个人雇佣,为何拉被告进公司工作群、安排与公司业务重合的工作且不向被告明示是个人行为?这让原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这一判决为被告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处理此类疑难工伤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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