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履约保证金退还等问题时常困扰着当事人。本案中,玉溪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云南环保有限公司等多家被告及第三人杜、傅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逾期支付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共计4432.95元。这些诉求若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将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起在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接受了被告方的委托,参与到这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在案件立案初期,柴昊然律师作为富滇银行代理律师的经历发挥了作用。他像处理追讨贷款类欠款案件一样,严谨地梳理案件材料,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进行细致分析。他精准把握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等法律要件的能力,使他能够迅速识别原告证据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在与其他被告及代理人共同对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辩论时,柴昊然律师依据专业的法律分析,为被告方据理力争。
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柴昊然律师在民事案件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得以充分展现。他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等核心争议点,擅长梳理工程签证、结算报告、施工日志等关键证据。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辩护策略。就像他在处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一样,他协助被告方应对原告关于工程价款拖欠、工程质量索赔等问题,为被告方争取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柴昊然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质证。他凭借在刑事辩护领域注重对案件细节深挖细究的态度,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对于原告提出的一些无据或证据不足的诉求,他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杜、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但这并未影响柴昊然律师为被告方进行全面的辩护。
最终,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判决。云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2252.12元及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9.74元,杜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云南有限公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0.42元,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柴昊然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办案风格,成功为被告方维护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他始终秉持“以法为基、以信为本、以民为念”的执业理念,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