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子里,原告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合同双方。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原告负责被告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后来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签了《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可到了时间,被告没足额付款,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和相应违约金。于是,原告在黄明、赵X律师的代理下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和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这个案子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法院查明,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并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原告主张按照证据确定的金额来认定欠付工程款。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法院最终认定,依据确凿的证据确定的金额是准确的,所以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定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也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相关条款,但未重新明确违约金标准,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原告赢了。被告要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还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付款方式、时间、违约金这些关键条款写清楚。要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变更条款,新协议也得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标准。遇到对方违约,要及时收集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这些,能在维权的时候派上大用场。
结尾
这个案子里,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工程款本金诉求,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明确了合同变更后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原则。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黄明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100多起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在这个案子中,他迅速厘清争议焦点,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了欠款金额,娴熟运用证据规则让欠款事实无可辩驳。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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