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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为当事人挽回工程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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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6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童彬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31054986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32286904
代表案例:53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银行金融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和项目,所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撤案、减轻处罚等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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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张XX与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XX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自己垫付后被告仍拖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等律师代理此案,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折价补偿处理,判决被告支付张XX工程款500526.79元及逾期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为当事人挽回工程款损失

张XX本以为承接的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工程能顺利完成并获得应有的报酬,然而施工结束后,被告中国XX公司却一直拖欠工程款,这让张XX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张XX找到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寻求帮助。

童彬超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自2013年执业以来,已在法律行业深耕13年,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注于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本案中,张XX作为原告,委托童彬超律师和沈XX律师一同处理与中国XX公司的纠纷。张XX称自己是被告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于2014年2月开始施工,4月28日双方才签订承包协议。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他只得自行垫付。工程于2014年11月施工结束并交付被告,且项目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垫付的工人工资。

被告XX公司则辩称,双方是关于人工、材料等所有费用的承包协议,不是单纯的人工费协议,工程未结算,应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不同意按原告成本鉴定。

童彬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相关的合同和证据。合同约定了碳钢管道、不锈钢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单价,虽为暂定价格,但包含了多种费用,其中就有员工薪酬,这意味着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考勤表、工资表、借据和短信记录等证据,但被告对这些证据大多不认可。被告提交了完成工程量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款项和相关费用。

为了确定工程造价和焊材、气体价款,双方分别申请了鉴定,但因双方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

童彬超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已履行的内容按折价补偿处理。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的为准,即工程款XXX.59元。焊材、气体的价款因被告举证不能,无法确定,被告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再行主张。被告未提供罚款的证据,对罚款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张XX工程款500526.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童彬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张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细节,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同时,他也展现出了团队化办案的优势,与团队成员分工协作,共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细致的法律服务。在13年的执业生涯中,童彬超律师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他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为执业信条,用专业守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张X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证明了童彬超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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