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因遛狗未拴绳吓到路人姜某,双方发生争执,高某用持手机的右手戳击姜某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面部轻微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开始执业的朱建波律师,作为高某的辩护人,已在山东青岛承办刑事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秉持“专业极致、适度勇敢、高度智慧”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有着深厚的刑事辩护经验。
面对这起故意伤害重伤案,朱建波律师仔细梳理案件。一方面,针对“高某系自首”的辩护点,他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发现高某虽经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但侦查阶段否认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便没有在这一难以成立的点上过多纠缠。另一方面,他抓住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这一关键,积极推动高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在二审期间,朱建波律师促使高某通过近亲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朱建波律师关注到青岛市XX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高某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有利因素。
最终,在朱建波律师的努力下,法院维持高某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原量刑部分,改判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朱建波律师通过精准的逻辑梳理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高某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和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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