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温州龙湾,原告于2021年6月购置长安CS85汽车并完成产权登记。原告配偶将车停放于某二手车公司,该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以106500元将车卖给案外购车人并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案外购车人仅付91000元首付款,剩余15500元未支付,二手车公司也未给原告任何车款。原告曾起诉返还车辆,法院认定案外购车人善意取得,驳回返还原物诉求。为追回购车款,原告委托律师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二手车公司支付全部车款及逾期利息,案外购车人支付剩余车款。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浙江温州龙湾地区。接手案件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原告车辆购置凭证、产权登记信息、关联案件民事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时间跨度从2021年6月车辆购置开始,形式有书面凭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内容能充分证明案涉车辆为原告合法所有,二手车公司擅自出售车辆且未付款的事实。
翁鹏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擅长商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等领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商事领域的专业深耕,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在处理涉及合同关系和无权处分等复杂问题时游刃有余,为本案的成功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翁鹏威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案证据及关联案件裁判文书。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案外购车人是否有付款义务是核心争议焦点。他仔细比对了原告车辆购置凭证、产权登记信息、关联案件民事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结合关联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原告签名及指印均非本人所为),进一步佐证二手车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关键证据,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手车公司、案外购车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翁鹏威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法律依据。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手车公司未支付106500元车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该二手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106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6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因案外购车人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支付15500元车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二手车公司全额承担。在结案前,翁鹏威律师提交了完整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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